稅務簽證
所謂「稅務簽證」乃指會計師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採用合宜之方法及程序,查核營利事業之帳冊、憑證及會計記錄後,作出適當之調整,並出具報告。
通常企業為了下列原因委託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
一、法令要求下列情況應委託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
- 營業額達一定規模
- 享受免稅優惠,且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
- 年營業額達新臺幣壹億元
- 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特定產業:包括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 公開發行公司
委託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具下列效果
- 虧損後抵10年
- 較高之交際費限額
- 降低因不瞭解稅法而溢繳稅款或觸法受罰之風險
財務簽證
什麼情況需要財務簽證?
1.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 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借款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所謂的融資簽證。
3.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公司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新設立,增減資)
5.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 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6. 客戶委託之專案查核簽證(例如:購併或分割等需求)。
7.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或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